网站首页 >> 正文

平安山一大简报

平安山一大简报

校内报警电话

济南主校区:
0531-59556110

泰安长城路校区:
0538-6229110 6233110

济南历下校区:
0531-82629110

部长信箱:
bwc@sdfmu.edu.cn

平安山一大简报(2026年第6期)
日期: 2026-10-11   来源: 安保部   浏览量:

※工作动态

一、9月22日至24日,校(院)组织开展中秋国庆假期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校(院)党委副书记王宇轩,党委委员、副校(院)长马鲁豫、贾海宁、张继国,副校(院)长辛涛,党委委员闫栋分别带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安全检查,确保了中秋国庆假期校园安全和谐稳定。

二、10月10日,泰山区域森林防灭火联席会议在泰山景区召开。济南、泰安两地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相关单位参加会议。校(院)党委委员、副校(院)长贾海宁带队,有关部门负责人一同参会。会议研判当前森林防灭火严峻形势,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持续从严强化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防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强应急扑救队伍,层层压紧压实森林防灭火各项责任。


※案例警示


一、4月29日,海南琼台师范学院一名19岁女大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取快递,在校园道路与骑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骑手发生碰撞,该女生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二、10月9日凌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学生公寓某寝室发生充电宝自燃火情,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 事故教训


一、校园交通事故教训

结合高校校园电动车交通安全典型风险隐患,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刻梳理安全教训,进一步规范师生及入校从业人员骑行、停车行为。

(一)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

私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提速、改功率、改电池、改动车身结构等改装行为,会严重破坏车辆原有安全性能,导致制动距离变长、车辆稳定性下降,极大提升道路通行安全风险,属于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非机动车、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任何人员驾驶改装电动车上路行驶,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追责。广大师生及入校外卖、快递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规定,严禁车辆非法改装。

(二)严格遵守校园道路骑行通行规范及入校管理规定

根据校(院)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定,自2024级新生起,严禁学生私自购买、携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入校、在校使用。同时,校园内部人员密集、路况复杂、通行视野受限,所有入校骑行人员必须坚持低速慢行、谨慎观察、文明礼让,严禁超速行驶、抢行穿梭、分心骑行等危险行为。骑行人员未尽安全观察、谨慎驾驶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的,需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师生必须严守校园入校管控及骑行安全准则,杜绝违规骑行行为。

(三)严禁校园道路车辆违规停放

道路随意违停、占道停车,会挤占正常通行空间、遮挡行车和行人视线,制造道路通行安全隐患。静止停放车辆并非绝对无责,违法停放行为与安全事故存在因果关联的,停放人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道路主干道随意停放、占道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违规停放妨碍正常通行、造成安全隐患并引发事故的,停放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校内所有车辆必须定点规范停放,坚决杜绝占道、挡视、违停行为。

(四)压实校园交通安全常态化管理责任

需持续强化校园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常态化开展师生及入校从业人员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定期排查校园道路通行、车辆停放、骑行秩序等安全隐患,完善校园限速、警示标识,强化路面巡查劝导,从源头化解电动车交通安全风险,全力筑牢校园道路安全防线。

二、校园充电宝自燃安全事故教训

结合高校学生公寓充电宝自燃典型安全风险隐患,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与产品强制标准,深刻梳理安全教训,规范学生电子产品选购、存放、充电行为。

(一)选购充电宝必须认准合规产品,严禁购买三无、无CCC认证产品

充电宝属于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电子产品,自2024年8月1日起,未取得CCC认证的充电宝,不得出厂、销售、进口。

合格充电宝需符合《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 4943.1—2022),产品应具备过充、过放、短路、高温等多重保护电路,电芯、外壳阻燃、抗挤压等指标必须达标。劣质、翻新、无认证充电宝缺少安全防护,极易发生热失控自燃起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广大师生购买充电宝时,务必查验CCC认证标识,拒绝低价三无产品,发现产品鼓包、破损、老化应立即停用报废。

(二)宿舍内规范存放、使用充电宝,杜绝无人值守充电

学生公寓属于人员密集的密闭住宿场所,锂电池类产品存在自燃风险。充电宝不得放置在床铺、被褥、枕头等易燃可燃物周边,严禁整夜无人看管充电,充电时远离热源,避免挤压、摔砸、长时间高温放置。一旦出现发烫、鼓包、异味等异常,要第一时间停止使用,转移至室外安全区域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器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开展自查,消除宿舍锂电池类物品火灾隐患。

(三)掌握初期火情处置方法,熟悉宿舍疏散路线

锂电池起火蔓延速度快,复燃风险高。学生需熟悉公寓消防器材位置、疏散通道和逃生路线,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撤离疏散,优先保障人身安全;起火充电宝适合用水持续降温灭火,不盲目徒手扑救。

日常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升火灾预警、应急逃生能力。

(四)压实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持续加强学生宿舍安全巡查,常态化开展锂电池、充电宝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引导学生排查宿舍内劣质充电宝、老旧电池隐患,完善宿舍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风险,筑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防线。



版权所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安全保卫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6699号
邮编:250000 电话:0531-5955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