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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保卫组织职责理解的三大误区和剖析——韩强 《2009高校保卫学理论研究与探讨》二等奖
日期: 2010-09-20   来源:    浏览量:

韩 强

(泰山医学院 保卫处,山东 泰安271000)

摘要:本文通过对高校保卫组织职责理解的三大误区的剖析,指出了高校师生员工对保卫组织的一些偏见和错误认识,从另一个角度论述了高校保卫组织应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应具备的素质和应发挥的主要作用。

主题词:高校 保卫组织 职责 误区 剖析

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在高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确保高校的安全稳定,才能实现高校改革和发展的良性进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学校规模扩大、后勤社会化改革,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增多、贫困生就业压力、智能化、高科技犯罪出现、敌对、反华势力渗透、传销、非法宗教组织渗透等等,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日益凸显。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难度大大增加。

然而既往的法律法规对于高校保卫组织职责和职权界定很有限和模糊,迄今也并没有随之“可持续发展”,得到相应补充和完善。因而高校保卫组织在履行职责的工作实践中,一方面被职责职权所困扰和约束,难以“施展拳脚”;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得不到广大师生所全面了解和准确认可,师生员工在对保卫部门有限的了解中,对保卫部门的工作范畴、职责、职权的理解上存在这样那样的误区,对保卫部门的期望值与其拥有的职责职权存在很大落差,这直接影响了保卫部门工作的认可度,影响保卫部门在师生员工中的地位和形象,影响了保卫部门职能的发挥。现就常见的三大误区进行剖析。

一、保卫组织等同于公安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权限和威慑力

在许多师生员工眼里,学校保卫组织是学校的一种权力机关,对校内外的人员具有传唤、讯问、罚款、侦破治安刑事案件甚至抓捕的职责和权力。

如有的高校,学生与校内小商店员工发生纠纷被打,学生聚众到小商店闹事,保卫部门一方面做学生的工作,控制局势,一方面报派出所处理,学生不满意,认为保卫部门应该将小商店封停,而院系个别领导甚至认为保卫部门没有替学生出气,默许学生打出标语在小商店门口示威,引来众人围观,严重干扰正常的生活秩序;有的高校,因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学生亲属到学校吵闹,冲击办公场所,保卫部门通报派出所,在现场维持秩序,控制局面,协助院系做善后调解处理工作,教职工就议论纷纷:保卫处干什么吃的?那么多人站在那儿,把他们打出去就完了,怎么能让他们在这里闹呢?有的高校,校领导命令保卫部门,对在校内乱停乱放的校外车辆罚款,扣驾驶证;有的高校,发生了千把元的手机盗窃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个别领导要求保卫部门连夜突审学生嫌疑人,跨省份侦破;校内发生盗窃案件,公安机关、刑警队介入后没有结果,一些师生员工认为,白养了这么多人,也破不了案……。

目前,关于高校保卫工作职责职权的唯一权威依据,是1997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定了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任务共9条(注:并不是高校内部保卫组织的任务),对于保卫组织应拥有的职责,特别是职权非常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如“规定”第二章关于“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第六条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四章关于“奖惩违纪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规定:“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对高校内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和追究,也就是说,并没有授予高校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等同的执法权。

“规定”明确界定了高校安全保卫部门的人员和行为,置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换言之,在遂行工作任务时,不得有超越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身份”和“特权行为”。

实际上,各高校保卫部门在没有执法权、职责、职权模糊的困难情况下,为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做了大量超越职权、缺乏法律保护的风险工作:如查破盗窃案件,据统计,在高校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当中,盗窃案件占了近80%以上,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保卫组织保护好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了即是完成任务,可以不去侦破,因为没有授予我们侦破的权利。但实际上,公安机关接手案子以后,如果没有明显的破案线索,也就挂起来了事。但往往高校保卫组织出于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破获一般性的盗窃案件,特别是内盗。在侦破的过程中,传唤学生、询问笔录等“执法”程序实际上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只能勉强叫“调查情况”,打个擦边球;抓获犯罪嫌疑人更具有风险,保卫组织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无权扣留、拘押,只能算群众“扭送”,“扭送”过程中不敢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措施,万一出现了人身伤害,我们可能要吃官司。

二、保卫组织就是“看家护院”的,别处不好安排的人,可以去看大门

高校保卫组织的工作具有封闭性和开放性两种不同的属性,所谓“封闭性”,是指保卫组织的很多工作师生员工一般接触不到,他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就是“看家护院”,而“看家护院”仅是高校保卫组织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在现在的高校保卫工作系统网络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所谓“开放性”,是说保卫组织还有大量的工作,师生员工是看不到摸不着的:

(1)面向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高校安全工作具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其对高校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是通过学校职能部门—保卫组织来履行的,高校保卫组织的日常工作要点、线、面的面对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所有业务几乎都和高校保卫有联系,如市级公安机关就有经侦支队、消防支队、刑警支队、网警支队、国保支队、交巡支队、治安支队、外事管理处等;区级公安机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消防大队、刑警大队、交巡大队、治安大队、外事科、属地派出所等。

如此众多的工作网络,涉及各类公安保卫业务和专业,高校保卫人员本身科班出身的凤毛麟角,即使科班出身的,也无法涉猎这么多的业务内容,胜任工作,靠的是自学和积累,在实践中学、向公安同行学、向书本学、向老同志学,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没有一定的知识层次、没有严谨的思维方式,没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各单位不好安排的人放到保卫组织,只能是个“累赘”,其自身不出问题就是万幸,注定是无法胜任工作的。

(2)面向校内:高校保卫组织仍然具有两种属性,除了具有与公安保卫相似的特殊属性之外,还具有任何一个处级中层行政部门都有的一般行政属性。也就是说校党委、校行政面向全校安排的全校性工作,保卫组织都得参加,如各类学习教育活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编制预算、反腐倡廉、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等等。这就要求保卫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学习教育、工作计划、部署、落实、总结等一系列行政范畴的运作也必须规范,必须完成大量的行政工作。同时,大量的业务工作,如安全宣传教育、工程论证招标、消防培训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处理、安全检查、监督考核等一系列业务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落实等都要求具有很强的行政能力和素质,因而高校保卫组织需要的是讲政治、懂业务、会学习、通管理,文武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嗓门大,说话横,拳脚硬”的“大老粗”,绝不是新时期高校保卫干部的形象和素质。

三、保卫组织应对全校安全负责,不丢东西才是保卫处的职责,怎么有权指导检查其他部门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颁布于1997年,而且是“试行”,“规定”本身只有总则、任务和管理制度、组织与职责、奖惩和违纪处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一条,其中并没有给出高校保卫组织的明确职责(“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并不等同于“高校内部保卫组织工作”)。很多高校参照“规定”制定了本校保卫组织的工作职责,鉴于“规定”的时效性和各高校自身的情况和对“规定”的理解,保卫组织的职责界定也不尽相同,在工作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困惑:师生员工、学校领导、院系和行政部门三个层面对保卫组织职责职权的了解、理解与保卫部门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直接导致各个层面对保卫工作的评价标准和认可度。有些观点认为,保卫组织的职责就是“看好家,护好院”,搞好服务,怎么检查、考核到我们头上了?学校丢了东西,你们都破不了案,谁去考核你们呀?耙子伸得太长了吧?以上观点虽属少数,但却会大大影响保卫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挫伤保卫组织、人员的自信心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规定”在第三章关于“组织与职责”第八条,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关于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的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以上可以看出,高校保卫组织的重要职责就是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行使职能,行使贯彻国家、上级有关部署,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方案、制度,部署、落实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奖惩等职责和职权。

笔者认为,当前高校保卫组织的职责可用十二个字来高度概括:“宣传、教育、防范、处置、管理、服务”。其中“防范、处置”即是“看家护院”,是保卫部门的重要基础工作,“宣传、教育、防范”则是保卫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工作,只不过保卫部门的专业性强一点、责任重一些,而“管理”即是传达、部署、指导、检查、考核、评比等。

“规定”第九条:高校设置保卫部、处(科)。保卫部、处(科)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规定”第十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设在保卫处(科)。

“规定”第十二条: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

可见,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不单单是保卫组织一个部门的事情,是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统一领导下,在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协调下,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及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原则。保卫处作为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业务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主要责任是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教育、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因此,如果哪个部门出了问题,首先应追究部门、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倒不一定追究保卫部门的责任,甚至保卫部门要代表校党委、校行政行使事故责任调查权,依据国家、学校有关处理规定,提出初步处理、追究意见。

总之,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使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首要的就是要正确理解和制定高校保卫组织的工作职责。在期盼《校园安全法》问世的同时,高校保卫部门要积极争取校党委和校行政的支持,与时俱进,废除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职责规定,修订和完善富有时代特色的、有利于保卫组织职能作用体现和发挥的工作职责。学校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形成人人了解、重视和参与安全保卫工作,人人理解、支持学校保卫组织工作,全校共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良好格局和氛围。

——《2009高校保卫学理论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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