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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日期: 2012-11-19   来源:    浏览量: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给城市消防和森林防火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为加强对孔明灯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联动机制,特别要加大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节假日重点时期的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盯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行为。

三、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制止、查处或取缔。对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四、对擅自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对在林区、文物保护区、公园(广场)燃放孔明灯的,由林业、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负责制止和查处。

五、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要将禁止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各学校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孔明灯的查禁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单位。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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